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02

    罪犯沃某华,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13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2刑初11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沃某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2023年7月3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宜检刑监2023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2023年11月1日作出(2023)苏0282刑再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日止)。

    罪犯沃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沃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