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30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91号
罪犯吴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1993年8月2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7月14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7月11日止。
2023年4月27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1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