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94号

    罪犯徐某晶,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10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30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人共计人民币九千四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九千四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