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2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96号
罪犯徐某明,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7年1月5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81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徐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苏10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0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罪犯徐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二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