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96号

    罪犯徐某明,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7年1月5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81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徐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苏10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0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罪犯徐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二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