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95号

罪犯徐某翔,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翔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苏02刑终9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纬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