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翔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6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95号
罪犯徐某翔,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翔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苏02刑终9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纬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