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04

    罪犯杨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陕西省洛南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苏05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责令二被告人继续退赔已履行133300.8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