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97号

    罪犯杨某坡,男,1985年2月27日生,河南省潢川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4月6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