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坡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8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97号
罪犯杨某坡,男,1985年2月27日生,河南省潢川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4月6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