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98号

    罪犯张某,男,1994年6月2日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9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赃退赔多人共计二万七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赃退赔多人共计二万七千五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