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某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6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07号
罪犯钟某春,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6月20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06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钟某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钟某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苏05刑终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8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8日止)。
罪犯钟某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某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