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20号

    罪犯钟某,男,1994年8月18日生,湖南省汨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0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千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