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05

    罪犯朱某,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5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81刑初1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8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为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