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6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06号
罪犯朱某龙,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9月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2刑初8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已履行111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