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06

    罪犯朱某龙,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9月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2刑初8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已履行111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