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00号

    罪犯曹某林,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山西省平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15年9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2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8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曹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