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25号
罪犯陈某龙,男,1997年6月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一监区服刑。2018年6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30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出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9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责令退出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9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3年3月15日张家港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