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58号

    罪犯高某,男,2000年12月17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大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高某退出的非法所得款393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款393元予以没收,全部履行。判决书载明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