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9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02号
罪犯蒋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0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七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67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孙同芹。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出具(2021)苏0804执1097号执行裁定书,对判决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2021)苏0804执1079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函复,该案并未恢复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