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某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77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83号
罪犯金某沙,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女犯监区服刑。
2014年5月6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靖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某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4日交付执行。2016年7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苏01刑更42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2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4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7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罪犯金某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2年11月、2023年6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5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某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