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83号

    罪犯金某沙,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女犯监区服刑。

    2014年5月6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靖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某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4日交付执行。2016年7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苏01刑更42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2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4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7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罪犯金某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2年11月、2023年6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5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某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