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居某林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6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47号
罪犯居某林,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9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居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居某林继续退赔被害人吉秀秀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五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居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居某林继续退赔被害人吉秀秀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五十六万元。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3月缴纳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7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出具(2022)苏0591执39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7111元,终本。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居某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