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34号

    罪犯阚某,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1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苏03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8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9日止)。

    罪犯阚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全部履行。2024年8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312执420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17)苏031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阚某应履行的财产刑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阚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