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21

    罪犯邝某仁,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17年2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4刑初10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邝某仁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6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4日止)。

    罪犯邝某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8万元,对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1年5月15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罪犯邝某仁的财产刑(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经全部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邝某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