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邝某仁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21号
罪犯邝某仁,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17年2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4刑初10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邝某仁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6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4日止)。
罪犯邝某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8万元,对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1年5月15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罪犯邝某仁的财产刑(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经全部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邝某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