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23号

    罪犯李某波,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河北省大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3月3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苏03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部分履行,2023年11月履行罚金6789元,2021年8月3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312执38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8月2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回函表示,被执行人李某波的罚金缴纳合计15902.54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