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52号

    罪犯李某华,男,1991年8月9日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30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工具手机、电脑、违法所得及退缴本院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李某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犯李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违法所得及退缴本院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李某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2023年12月缴纳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11月25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312执437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