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73号

    罪犯李某毅,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7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12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20年12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对李某毅宣告的缓刑,以罪犯李某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苏02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已全部履行,2022年124日履行80000元;2022年12月12日履行20000元;2024年4月9日履行260000元,2024年4月9日江苏省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205执1360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毅缴纳罚金260000元对罚金部分做结案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