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毅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7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73号
罪犯李某毅,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7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12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20年12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对李某毅宣告的缓刑,以罪犯李某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苏02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已全部履行,2022年12月4日履行80000元;2022年12月12日履行20000元;2024年4月9日履行260000元,2024年4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205执1360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毅缴纳罚金260000元,对罚金部分做结案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