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9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97号
罪犯刘某,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四千三百九十六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四千三百九十六元。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其中罚金部分履行人民币130774.54元,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履行人民币161578.29元。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2022)苏0583执3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8日函复,该案经强制执行后未恢复执行,终本后该犯履行金额均由其妻子代为缴纳。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