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3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04号
罪犯刘某,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8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出具(2022)苏0583执333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