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20

    罪犯刘某,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8月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睢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吴圣华、陈海彦的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刘某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祝成的苹果6手机、切纸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董垒垒的手机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币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5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2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8日止)。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吴圣华、陈海彦的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刘某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祝成的苹果6手机、切纸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董垒垒的手机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币予以没收。已部分履行60000元(2024年8月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29日刘某家人代其履行10000元,本院再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