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18号

    罪犯罗某国,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7月30日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9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32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罗某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某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