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国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40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18号
罪犯罗某国,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7月30日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9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32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罗某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某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