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乔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1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56号
罪犯乔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2004年6月曾因犯倒卖车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
2013年3月13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太刑初字第00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7年8月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暂扣于本市公安机关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9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6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日止)。
罪犯乔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13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018年5月18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585执135号执行裁定书: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