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08号

    罪犯邵某华,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3年7月18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涟刑初字第05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整。邵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淮中刑二初终字第00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2017年4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8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9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2日止)。

    罪犯邵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现扣押于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账户的人民币25000元,随案移交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部,系贪污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被告人邵某华未退贪污赃款人民币58441元,继续追缴,均发还被害单位;涟水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4张计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邵某华未退受贿赃款人民币86000元,继续追缴,均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0年12月1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邵某华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