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某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79号
罪犯石某金,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河北省元氏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未予受偿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工作证等物,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苏05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石某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未予受偿的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履行一万元,2024年5月23日收据一万元,2022年6月2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583执9891号执行裁定书:终本。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某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