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79号

    罪犯石某金,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河北省元氏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未予受偿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工作证等物,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05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石某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未予受偿的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履行一万元,2024年5月23日收据一万元,2022年6月2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583执9891号执行裁定书:终本。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某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