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某池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9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39号
罪犯苏某池,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某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苏某池、曾孝钦退回违法所得人总计民币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苏某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苏某池、曾孝钦退回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1年8月1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罚金刑未履行,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2022年7月25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苏某池涉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6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60000元。本院已于2022年7月25日将上述款项上缴,(2021)苏0312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某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