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1号

罪犯汤某栋,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9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23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汤某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65.280116万元(现暂扣于中共灌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和本院账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汤某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汤某栋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65.280116万元(现暂扣于中灌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和本院账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3年3月2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723执2909号、(2023)苏0723执恢22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依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723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29日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某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