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汤某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1号
罪犯汤某栋,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9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23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汤某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65.280116万元(现暂扣于中共灌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和本院账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汤某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汤某栋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65.280116万元(现暂扣于中共灌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和本院账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3年3月2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723执2909号、(2023)苏0723执恢22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依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723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29日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某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