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05号

    罪犯涂某宽,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02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涂某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元整。涂某宽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19)苏06刑终5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8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日止)。

    罪犯涂某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2020)苏0602执2044号执行证明,载明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某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