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48号

    罪犯王春干,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7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春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冷钱包变现后的钱款、冻结的个人虚拟币账户内的虚拟币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查封、冻结、扣押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现金等,属于传销资金或者违法所得部分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罪犯使用的手机、电脑、U盘等财务予以没收;其他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春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冷钱包变现后的钱款、冻结的个人虚拟币账户内的虚拟币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查封、冻结、扣押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现金等,属于传销资金或者违法所得部分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2022年7月分别缴纳77000元、543600元;2022年8月缴纳580000元;2022年9月分别缴纳220000元、40016元、2088元、10636元、30943元;2022年10月缴纳38187.88元;2022年11月缴纳60210元;共计缴纳人民币1602680.88元。2022年11月2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507执4368号结案通知书:已按照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已执结;2022年12月5日(2021)苏0507执4368号之二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春干已按照生效(2021)苏0507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对王春干的强制执行已执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