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53号

    罪犯王某超,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刑初2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6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超等人退赔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可变现财物变卖后得款抵退赔款;扣押的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超等人退赔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可变现财物变卖后得款折抵退赔款;扣押的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5月缴纳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5月10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583执8638号执行裁定书,终本。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