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4

    罪犯王某军,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1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5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全部履行2024年6月19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刑事判决所涉罚金已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