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4号
罪犯王某军,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1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5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全部履行。2024年6月19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刑事判决所涉罚金已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