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9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09号
罪犯王某勇,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被告人王某勇及涉案行贿人退缴的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勇及涉案行贿人退缴的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4年7月2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终结通知书,载明王某勇的财产刑已经执行终结。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