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09号

    罪犯王某勇,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被告人王某勇及涉案行贿人退缴的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勇及涉案行贿人退缴的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4年7月2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终结通知书,载明王某勇的财产刑已经执行终结。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