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98号

    罪犯王某远,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8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34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九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王某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苏刑终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现本、李成英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49334.5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2024)苏03执29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王某远涉财产部分的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