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36号

    罪犯夏某杰,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7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5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夏某杰等人按照各自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应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涉案车辆,发还相关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苏05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夏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振、夏广成、张浩、李路路、李东东、刘林、刘杰、夏某杰、李新按照各自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涉案车辆,发还相关被害人。全部履行。202242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同案犯亲友代为退赃,本案退赃部分已履行完毕。2024年3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李东东、夏某杰罚金一案,移交执行标的99616.37元,现已强制执行完毕。至此,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2019)苏0505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