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某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5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9号
罪犯夏某升,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2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5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苏05刑终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程云涛、陈峥退出的款项,发还相关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夏某升、程云涛、陈峥、常秀林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夏某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程云涛、陈峥退出的款项,发还相关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夏某升、程云涛、邵庆军、陈峥、常秀林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全部履行,2024年4月8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2021)苏0505执2622号告知函,载明夏某升罚金、退赔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