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9号

    罪犯夏某升,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2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5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苏05刑终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程云涛、陈峥退出的款项,发还相关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夏某升、程云涛、陈峥、常秀林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夏某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程云涛、陈峥退出的款项,发还相关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夏某升、程云涛、邵庆军、陈峥、常秀林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全部履行,2024年4月8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2021)苏0505执2622号告知函,载明夏某升罚金、退赔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