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荀某洲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30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64号
罪犯荀某洲,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荀某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荀某洲等四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荀某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荀某洲等四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4年4月15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302执恢208、209号两份结案通知书载明该案件已经执结,执行程序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荀某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