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8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32号
罪犯闫某,男,2001年6月1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闫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苏04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闫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二被告贩卖、运输毒品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全部履行。判决书p13载明罚金五千元已缴纳。2023年4月13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402执115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闫某、刘飞已履行相应义务,至此(2022)苏04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