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51号
罪犯杨某,男,2001年7月7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2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杨某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812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杨某等被告三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6812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已全部履行,2022年9月缴纳10604元;2023年12月缴纳三万元,2024年7月1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我院依法提取三人在滨海县公安局处的90000元保证金,优先折抵非法所得,剩余折抵罚金。2022年9月29日,杨某缴纳剩余罚金10604元,至此杨某已履行完毕(2022)苏09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义务。2022年12月17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922执2636号之一,终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