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3号

    罪犯杨某兴,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2年3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211执63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21)苏021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杨某兴的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