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兴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1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3号
罪犯杨某兴,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2年3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211执63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21)苏021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杨某兴的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