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尤某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9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90号
罪犯尤某伟,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普通高中文化,2022年8月18日投送至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康复监区服刑。
2018年5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06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尤某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被告单位无锡天天制衣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尤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3年8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被告单位无锡天天制衣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