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2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07号
罪犯于某,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2年10月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二初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通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5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55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2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
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4年7月16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刑庭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案财产刑部分被告人于某已全部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