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65号
罪犯余某峰,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2年2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余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全部履行。2022年1月10日履行5000元。2024年7月18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回函:罚金5000元在审理期间预交,判决生效后直接罚没,未交付执行,故没有执行结案裁定书或者执行结案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某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