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假建字第021号

    罪犯袁某丹,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7月3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9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某丹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暂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二万一千二百条均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苏05刑终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袁某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暂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二万一千二百条均予以没收,全部履行,2024年8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591执恢127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19)苏059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袁某丹回归社会后对所居住的社区危害较低,其家人对他回归社会积极并且愿意担任他的社区矫正监管人,能够保证其得到有效监管,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袁某丹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某丹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