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41号

    罪犯苑某恩,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4年6月1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邳刑二初字第01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苑某恩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的现金、物品及用于作案的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6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8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

    罪犯苑某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的现金、物品及用作于作案的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履行。2018年1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苑某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