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2

    罪犯翟某刚,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翟某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没收涉案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2023年11月28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以(2023)苏1323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翟某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2020年11月6日起2025年11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没收被告人徐俊卿、翟某刚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缴纳)。

    罪犯翟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8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已缴纳);没收被告人徐俊卿、翟某刚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缴纳)全部履行(2022年7月7日票据250000元;判决书载明)。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翟某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8